聽說有人針對下放地方政府增設紅燈區,
提出國家應針對這項措施進行「通姦除罪化」的配套措施。
他認為:
消費者至紅燈區進行性交易,由於消費者可能為已婚,
可能會造成消費者配偶對「紅燈區廠商職員」提出「通姦」告訴,
民法第239條: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
因此「紅燈區廠商職員」在進行性服務時,必須檢查消費者的身份。
社會自有公評,但我覺得此人邏輯很奇怪。
我們換個場景:
一名少年至超商購買香煙,由於少年可能為未成年,
可能會造成其他消費者、少年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對超商提出檢舉,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:供應菸、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,
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
因此超商店員在販賣菸酒給少年時,必須檢查消費者的身份。
如果可以因為要檢查身份或是「紅燈區廠商職員」可能會挨告,
就可以「通姦除罪化」,那是不是說,
超商販賣菸酒給未成年少年也可以除罪了?
為什麼要通姦除罪化?如果不通姦(不從事性交易),何罪之有?又何須除罪化?
紅燈區的合法化,其初衷本不在鼓勵大家去嫖妓,鼓勵大眾去從事性服務,
正因為要檢查身份,「紅燈區廠商職員」在怕挨告的情形下,
經發現消費者為已婚,也許會盡量減少與已婚者進行性交易,
在挨告的機會成本之下,即使要接也會提高價碼,
(訴訟費用、民事賠償、被判刑確定、因上法院無法接客喪失的額外機會成本)
提高價碼之後,消費者可能會因此而打退堂鼓,減少性交易。
至於已婚消費者若轉向其他管道,那「通姦除罪化」就更沒立場了,
再說了,屆時或許可以設一個但書,但不代表「全面性」的「通姦除罪化」。
司馬昭之心,路人皆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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