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一則消息:

和老公認識10年了, 交往5年 ,結婚5年 . 前2星期,發現他有花錢找小姐,
會發現,也是十分偶然. 非常震驚,難過,跟傷心.
他說 ,因為最近壓力很大,基於好奇 ,新鮮感...
他犯錯了. 他說,他跟她們沒有感情,也不會流連.
他說,他是真的很愛我,請我原諒他...再給他一次機會.

分享我的看法:

真愛對方就不會做出背叛對方的事情,為什麼?
因為會做出背叛代表「他對你的愛不足以讓他去抵擋那些誘惑」,
那又何敢大言不慚的說「很」愛?

在我的價值觀裡,最痛恨的就是「背叛」,
所以打死我也不做出背叛對方的事情,
不是裝清高,也不是自以為高尚,
而是如果你真愛對方,
難道不知道做出這樣的事情會令對方傷心難過嗎?
對方把自己一生的幸福交到你手上,
可以做出這種事情嗎?

不要說現場氣氛會讓人受不了,
而是連去都不該去,連聽都不該聽,
是自己陷自己於不義,反倒成為脫罪的理由?

這個世界只有它一個人會壓力大嗎?
每個壓力大的人都會去援交或嫖妓嗎?
壓力大可以找朋友去打球阿,
可以找老婆去看場電影阿,
說穿了還是欲求不滿吧!

畢竟在外面靠肉體賺錢的女孩們,
只要「大爺」們願意付錢,他們要怎麼配合都沒問題,
對他來說,也許是他一直希望他最愛的人作卻沒辦法作到的,
夫妻最後的房事往往只是淪為「例行行事」,
一方純粹應付,一方純粹發洩,
那種因愛而交織結合的性愛已不復存在,
畢竟法律規定,夫妻必須要「互盡義務」,
即使如此,作為出軌的藉口,還是差強人意了些。

藉此機會跟大家分享一個法律小嘗試,
根據民法規定,在對方出軌後(有明確的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),
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寬恕,或者知悉後超過6個月,
或不知情超過2年後,不得請求離婚。

所以如果出軌的一方於事蹟敗露之後請求配偶的寬恕,
而你也原諒對方了,那麼你想離婚那就不可能了,
也許可以這樣說,只要第一次你發現對方出軌後又原諒它,
不管之後對方是否有繼續出軌,那麼「可能」你都無法請求離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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